社團法人新北市
靈聖殿慈善功德會

第6屆會員大會會員合影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新北市靈聖殿慈善功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民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發揚道教慈悲為懷.樂善好施.忠孝節義.濟弱扶傾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改善社會風氣,推動社會公益。
二、闡揚「教化世俗民心,安定社會祥和」理念。
三、遵循「諸惡莫作、眾善奉行」古訓。
四、推動各項「撫恤孤殘、扶助弱老」活動。

第七條 本會精神:「造福人群,永不退卻」。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註冊商標(LOGO)。非經理事會正式會議通過,任何團體或個人均不得任意侵權佔用。如有違前述規定之團體或個人,本會將提訟求償。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亦可稱為正式會員):凡籍設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具熱誠積極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籍設新北市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積極熱心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積極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榮譽會員。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為1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上述之權利。上述參與會務議事表決、選舉、被選舉等權力運作,另以簡則訂之。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每年10月1日起自動繳納新年度年費 (新臺幣壹仟元正)。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無任何事由,未繳納本年度年費,直至下年度大會召開時均未如期繳納年費者,直接在會員大會上表決予以除名,並且永不再准其入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違反上述10.12.13)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經除名、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p>

第十七條
一、為使本會章程更臻完美。
二、本會純屬慈善社福團體,不分黨派,不分族群、不分宗教、不分您我。竭誠歡迎您的加入。誠心做慈善熱心為公益,不管個人或團體,均不可為各級民意代表任何人抬轎,擔任樁腳,任何單一會員為任一候選人助選、站臺。均屬個人行為,與本會無關。如個人不當助選、站臺、擔任樁腳。造成本會形象受損,立即移請監事會調查,如屬實。會辨理事會後移請大會除名。

第十八條 自上年度10月1日之後,至本年度會員大會召開之際,均未繳納年費之會員,直接提報會員大會討論表決後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廿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及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廿一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廿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三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五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之日起計算。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八條 未具本國籍者,暫不准其入會。

第廿九條 具三等親內之人,不得在理事會、監事會同時當選理事、監事職務。

第卅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靈聖宮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卅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卅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妥社團法人登記後,得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卅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卅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以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七、本會辦妥社團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團體之解散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卅六條 理事會議每4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議每4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卅八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2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並另行改選。

第卅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會員以外之十方善信大德之捐款)。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團體所有。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99年 10 月 10 日第 一 屆 一 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新北市政府 99 年 10 月 28 日北府社團字第0991025722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七條 第一次增修訂於民國 100 年 10月 23 日

第四十八條 第二次增修訂於民國 103 年 10月 10 日,並增訂本會「議事規則暨選舉簡則」